李新建系兵团农一师十六团副团长。在担任十二团二十四连连长期间,李新建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其妻唐贤飞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其中,李新建收受贿赂15.15万元,唐贤飞收受贿赂15.1万元。
李新建、李萍(原连队会计)、杨建新(原连队出纳员)利用职务之便,共同或分别采取骗取手段,贪污连队公款。其中,李新建参与贪污公款18.84万余元,李萍参与贪污公款17.74万余元,杨建新参与贪污公款4.8万余元。
法院认为,李新建和其妻唐贤飞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系共同犯罪。李新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唐贤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李新建、李萍、杨建新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己构成贪污罪,且系共同犯罪。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