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员贪污公房获刑11年
发布时间:2014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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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公司担任房管员的赵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条件,将单位的一套公房办为自己的产权,后又高价转卖给他人。四方区人民检察院日前以贪污罪将赵某提起公诉,四方区人民法院根据赵某主观故意占有的事实,于近日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1年。据悉,这是我市首例贪污公房受到法律惩处的案件。
据查,赵某所在单位有部分公有住房分批出售给住房困难职工,每次出售时都由赵某负责办理房产手续,其由此对情况比较熟悉。2005年底,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将3套公房以房改政策出售给3名职工,公司分管领导通知赵某为这3户分房职工办理手续。赵某一看有机可乘,在办理公房出售过程中将位于四方区商丘路的一套住房以房改房价款1.2万元卖给了自己。其将房产证办到自己名下后,怕单位领导和职工知道,一直不敢自己用,于半年后以28万元价格将房转卖给他人,这笔赃款至案发尚未追回。购买商丘路此住房的王某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引起了同宿舍其他职工的注意,终使赵某的贪污行为暴露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