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宜明是我省明光市人,大学本科学历,马鞍山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中共党员。案发前任省地质矿产勘察局三二二地质队队长、兼任马鞍山长江地质工程公司总经理(正处级)。今年1月11日下午,马鞍山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许可该市检察院对其实施逮捕。
经马鞍山市检察机关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6年吴宜明利用自己担任三二二地质队队长和长江地质公司总经理职务之便,多次收受或索取业务单位以及下属单位相关人员和个体户的贿赂共计人民币82.6239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2005年12月,吴宜明又伙同自己儿子的岳母朱远英利用当时与安徽长江钢铁公司商谈探矿权转让业务之机,向该公司索贿200万元。
马鞍山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宜明、朱远英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吴宜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朱远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