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
18620000220
首页
律师介绍
刑事动态
刑辩指南
成功案例
犯罪状态
管辖知识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法律文集
刑事动态
成功案例
刑辩指南
犯罪状态
管辖知识
经济犯罪
刑事诉讼
死刑知识
刑事法规
刑事证据
刑事审判
经济犯罪资讯
刑事鉴定
犯罪类型
律师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管辖知识
涉港澳案件的管辖有何特殊规定?(刑事)
发布时间:
2015年2月10日
来源:
广州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gzzsfzbhls.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第5款规定,港澳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其经济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和诉讼标的物均不在内地的,当事人按照书面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予受理。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应诉的,视为双方承认人民法院对该诉讼有管辖权。
您可能也对以下文章感兴趣
1.地域管辖法律规定
2.我国刑事级别管辖的转移变通
3.指定管辖
4.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5.刑诉中级别管辖的变通
首页
|
律师介绍
|
专长领域
|
法律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广州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18620000220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