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在1999年进入家具公司担任采 购员,后又升任采购主管职务。2006年2月,李先生被公司从原采购部门调入生产物料控制部工作,随即遭公司辞退。公司还向多家供应商发出了信函及传真, 声称“李先生和原采购部经理两人在任职期间与个别供应商存在不正当商业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和声誉……公司已将此事移交公安机关……”
此后,公司向公安部门举报李先生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商业贿赂。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后,认为并无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但是公司并未就此情况向原发送函件的供应商作出澄清。
为此,李先生诉至法院,认为公司的这些负面评价侵犯了其名誉权,特别是公安机关已 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后,公司也不向外告知公安机关的审查结果,属于主观上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公司的这些函件客观上降低了自己在行业内的评价。因此,李先 生要求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公司在法庭上则坚持认为,李先生接受商业贿赂确有其事,自己只是将此情况客观告知供应商,故不存在侵犯李先生名誉权的问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在尚无充分证据证明李先生在任职期间存在不当行为时,就草 率地向多家供应商发函,在函中对李先生的劳动工作情况作了负面评价,此评价事实上降低了他的社会评价,对其今后的就业、求职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 法院认定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李先生的名誉权,应当赔礼道歉,并酌情赔偿李先生精神损失费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