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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二十八条【违令作战消极罪定义、量刑】

发布时间:2015年5月29日  来源: 广州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gzzsfzbhls.com/

刑法解释:第四百二十八条【违令作战消极罪定义、量刑】
  第四百二十八条 指挥人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6
  【解释】本条是关于违令作战消极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构成本条规定之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条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军队的指挥人员。一般的作战人员不能构成作战消极的犯罪。
  (二)行为人实施了违背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的行为。这里规定的“临阵畏缩、作战消极”,是指指挥人员在作战中不尽全力,不求进取,畏惧害怕而消极避战、怠战的行为。这种行为必须是违背了上级的命令,如果指挥人员是遵照上级有关命令而没有采取某某积极的行动,不是作战消极。在作战中,勇敢战斗,不怕牺牲是压倒敌人,完成战斗目的的重要因素,各级指挥人员应当服从命令,英勇战斗,坚决完成任务。借口保存自己而不积极、不坚决消灭敌人,会贻误战机,影响作战的胜利:。对这种行为必须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指挥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指挥人员消极作战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指挥人员消极作战的行为表现是多样的,有的表现为不积极进攻,有的表现为不坚决防御,有的表现为贻误战机等等,其行为对作战的危害也不一样,对于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规定的“严重后果”,是指由于指挥人员消极作战的行为而造成贻误战机,没有完成作战任务的,妨害一了协同作战的等情况。
  应当注意的是,本罪与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临阵脱逃罪是不同的:第一,两罪的主体是不同的,本罪的主体只能是指挥人员,一般作战人员不能构成,而临阵脱逃罪的主体是军人;第二,两罪的行为是不同的,本罪是消极作战的行为,而临阵脱逃罪则是临阵逃离自己岗位的行为;第三,本罪要求作战消极的行为必须是造成了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而临阵脱逃罪则是只要行为人具有临阵脱逃的行为即可构成。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于违背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指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规定的“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是指由于指挥人员的消极作战行为而导致我军人员重大伤亡、武器装备等的严重物质损失,甚至战斗、战役失利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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