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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2日  来源: 广州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gzzsfzbhls.com/


  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后,引起了各方面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被遵循了十几年的惯例,就这样被最高检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打破,这是否超越了权限?是否有损法律的权威性?将遇到的难题和以后的前景怎样?《法制日报周末》采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谢鹏程博士。

  我国逮捕程序的重大改革

  《法制日报周末》:最高检颁布《规定》后,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您认为这项改革的主要意义是什么?

  谢鹏程: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审查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是我国逮捕程序的重大改革,其意义主要有三个层面:一是规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加强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机制;二是优化检察权的配置,加强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三是推进检察工作一体化,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司法解释是否超越了权限?

  《法制日报周末》:《规定》的内容与《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是否有冲突?最高检的司法解释是否超越了权限?

  谢鹏程:《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程序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审查决定逮捕程序,仅作了简单的规定,没有明确限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由本院审查决定逮捕。

  因此,《规定》与《刑事诉讼法》没有发生直接的冲突,也不存在司法解释超越权限的问题。这些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执行的审查决定逮捕程序实际上是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9至119条的规定。《规定》的颁布和执行实质上是改革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而这两者都是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具有同等效力,新司法解释可以修改旧司法解释,并具有优先的效力。

  是否损害法律的权威性?

  《法制日报周末》:虽然《规定》与《刑事诉讼法》没有直接冲突,但是以往的执法实践已经形成了惯例,不经过全国人大立法,就改变这样普遍遵循了十几年的惯例,是否符合法治精神?是否损害法律的权威性?

  谢鹏程:法治的精神是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实行审查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是对下级检察机关决定逮捕权的限制或者取消,客观上加强了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同时,没有任何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因素或者成份。

  这样的改革不但不违背法治的精神,反而可以视为我国法治进步的标志性事件。《规定》只是更新或者修改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条款,并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因而不会损害法律权威。

  检察一体与检察独立

  《法制日报周末》:审查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是否符合检察制度的基本原理?

  谢鹏程:检察一体是检察权行使的基本原则,也是检察制度的一项基本原理。按照检察一体的原则和原理,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享有领导权、事务调取权、职务替代权等。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必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处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法制日报周末》:按照检察一体原则,职务替代是一种临时措施。审查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不是一项临时性的措施,而是一项要长期执行的规则。把必要时的上提一级转变为常规的上提一级是否有可能产生一些消极后果?

  谢鹏程:检察一体原则是检察系统内部一致性和全国检察职能统一性的反映。检察一体也是以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为基础的。

  在一定意义上说,检察一体与检察独立的对立统一是检察制度的重要特点。这两者之间的合理安排或者平衡是判断一项权力应当由上级院还是下级院行使的主要标准。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决定逮捕权由本院行使,有其便利性,也存在较多弊端,譬如,检察长为了侦破案件,可能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以捕代侦,使逮捕权与侦查权之间应有的监督制约关系大大削弱,不利于人权保障,不利于提高侦查工作水平。

  把审查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就可以比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这说明审查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是优化检察权在检察系统内部配置的一项重要改革。通过司法解释把这项措施固定下来、规范起来,不仅加强了检察工作一体化,而且完善了诉讼程序和检察制度。

  执行中的问题和困难

  《法制日报周末》:您认为在执行《规定》的过程中,地方检察机关主要会遇到什么问题和困难?

  谢鹏程:这项改革方案在检察系统酝酿了多年。据我所知,在2003年高检院司法改革研究起草小组就讨论过这个方案,当时未通过这个方案的主要原因就是中西部地区的交通和通讯条件有限,局域网不健全,难以在法定时间内完成审查逮捕工作。现在这个问题得到了缓解,但是并没有完全解决。具体来说,一是办案时间紧,二是办案成本高。

  对于前者,我们可以通过局域网、调取全程录音录像资料、委托讯问等,加强上下级院之间的衔接机制,努力做到法律的要求。要根本性解决这个问题,还有待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的立法完善,譬如适当延长有关环节的办案时间,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特殊侦查措施等。对于后者,则需要加强财政上的保障。现在还没有办法准确地测算有关费用的增长幅度,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行后,就可以作出科学的判断。

  《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的立法完善  

  《法制日报周末》:您刚才提及《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的立法完善问题,是否意味着这项改革还期待着国家立法,或者说,这项改革与未来的刑事诉讼立法有什么关系?

  谢鹏程:我前面讲,这项改革不违反刑事诉讼法,具有必要的法理根据,但是,我并没有否定它与未来刑事诉讼立法的关系,相反地,它与未来刑事诉讼立法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

  具体来说,一方面,审查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的改革是一项限制检察权、保障人权的措施,如果在检察实践中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制度,就需要通过国家立法加以法律化和完善。在这个意义上,检察机关的改革将为国家立法提供方案、积累经验。另一方面,在刑事诉讼法未作修改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推行这项改革客观上是有一定难度的,这些问题最终还是需要国家立法,作出合理的程序安排来解决。

  总之,检察机关实行审查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是一项有益于保障人权和保障检察权正确行使的改革,也是有益于完善审查决定逮捕程序和规范审查决定逮捕工作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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