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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判成功案例】林某新类型盗窃罪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0日 Tags: 被害人,鉴定,犯罪,盗窃,法律  来源: 广州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gzzsfzbhls.com/

作者: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阅读提示】

本案是新类型盗窃案,即利用汽车解码器(汽车门锁干扰器)实施盗窃车辆内财物的案件,因为运用高科技犯罪,让人防不胜防,盗窃成功率高,破案率低。故此类案件在近几年之间层出不穷,导致民怨沸腾,所以成为公安重点打击对象,法院判决也往往是严惩不贷,绝不轻饶,所以在如此严厉的政策背景之下,如何获得轻判是摆在辩护律师面前的一个重大问题。


【案情简述】  

2013年5月12日,黄某伙同林某在天河区黄埔大道西跑马场马会酒店停车场,利用干扰器盗窃一辆车牌为粤AXX的车内财物(2瓶洋河蓝色经典天之蓝绵柔型42度480ml白酒,1条都匀毛尖特极茶叶120g,一件黄褐色1312.29g玉髓),经鉴定总价值达到人民币80827元。


【辩护思路】

1、因为本案当事人排在第二位,故辩护人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林某在本案中的地位与作用相对较轻。(1)犯罪工具(汽车解码器)的来源、具体使用及掌管情况;(2)犯意的提起;(3)犯罪地点的选择及犯罪目标的选定;(4)掌管赃物及销赃情况。

2、对于赃物玉器的价格问题。故价格鉴定意见中出现一个重大漏洞,即鉴定时没有原物,只是根据照片来鉴定,但是本案是玉器的价格鉴定,因为玉器真假难辨,价格幅度大,按照珠宝玉器的行业惯例,一定要对玉器的质地进行查验才能作出大致准确的判断,如果只是对照片进行鉴定,无异于盲人摸象。故价格鉴定意见不能被采信。

3、在侵犯财产类的犯罪案件中,如果案发后积极退赃、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认定具有悔罪态度和表现,对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修复具有积极意义,从而可以向法院争取从宽处罚。一般的盗窃案,很难联系到被害人,更别说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但是本案中,我们了解到被害人是一名教师,根据教师的性格特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教育原则,应该可以得到其谅解。林某及其家属听取了金鑫律师的意见后,积极跟被害人取得联系,进行赔礼道歉及其赔偿损失,最终出具刑事谅解书,从而影响了本案的最终判决,使得刑期大幅度降低。


   【裁判结果】 

因为本案涉及到追查此类新型犯罪工具的来源问题及其他同案未归案,在侦查阶段耽误了太长时间。最终在林某被羁押十个半月的时候,法院认定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达到了“实报实销”的辩护目的。


   【成功心得】

    1、对于新类型的案件,公检法都比较谨慎细致,所以办案拖延的时间较长,辩护律师要耐心的与办案机关沟通,及时的敦促他们加快进度,避免超期羁押。如果涉及到法律疑难问题,辩护律师可以提交自己对于此类疑难问题适用法律问题的研究成果,供办案单位参考。

2、辩护律师在办理侵财型犯罪案件中,对于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应当尽量发挥法律的积极作用,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读法律,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积极促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对不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辩护律师也应当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尽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为当事人争取最大限度的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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