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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被控受贿10万喊冤 称仅餐饮沐足消费12万

发布时间:2017年4月30日  来源: 广州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gzzsfzbhls.com/

东莞道滘法庭法官洪某涉嫌受贿,11月9日下午3时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异地受审。

  核心提示

  东莞道滘法庭法官洪某涉嫌受贿,11月9日下午3时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异地受审。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称,2006年3月至2007年10月,洪某在道滘法庭审理两起工程款纠纷案件期间,索取、收受当事人万某贿赂超过10万元。后由于担心当事人投诉,曾分两次退还了万某现金6.2万元。

  庭审时,洪某不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事实。检察院认为,洪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文\记者唐红杰

  检方指控:

  东莞法官受贿10万元

  2008年11月13日,因为涉嫌索要、收受贿赂,原东莞市人民法院道滘法庭法官洪某被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称,2006年3月至2007年10月,洪某在审理万宝枝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的两起工程款纠纷案件中,索取、收受万某枝贿赂现金共计9.4万元,诺基亚手机一部,惠普手写王手机一部、礼品一批,总价值超过10万元。

  检察院称,由于担心万某投诉,洪某在2008年4月和6月曾经分两次退还给万某现金6.2万元。

  被告辩解:

  没有受贿是被朋友陷害

  今年11月9日下午3时,洪某涉嫌受贿一案在深圳异地审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

  庭审时,洪某不承认检察院的指控,他声称是受到朋友万某的陷害,因情绪激动他一度落泪。洪某说,他被借调到东莞法院不久就和万某认识了,他的妻子和万某的女儿是单位同事。

  随后,万某陷入了两起工程款纠纷而诉至法院,洪某作为主审法官负责审理万某的案子。洪某说,案件审理期间,万某多次要求他予以照顾。洪某拒绝了万某的要求,同时冻结了其中一起案件。

  洪某说,因为自己没有偏袒万某,万某就到纪检部门举报,说他故意拖延案件审理,还说他在工程造价认定的鉴定费用收取过高。

  洪某在庭审时说,他和万某日常来往过程中,一起消费了12.4万元,这笔钱主要是用于餐饮和沐足,加上其他一些礼品费用共计20余万元。和万某关系闹僵之后,万某把20多万元列了一张清单,到法院向洪某的领导索要钱款。在领导的调解下,洪某同意承担12.4万元的一半,退还给万某6.2万元。洪某说,没有想到万某会把他退回的钱作为他办不成事的退赃款。

  举报人反驳:

  以打点领导为名多次索贿

  昨日,记者联系上了举报洪某受贿的当事人万某,他自称正在北京出差。

  万某说,洪某在庭上说两人很早就认识“完全不是那么回事儿”,万某称,在他起诉了两起工程款案件之后,洪某作为负责该案的法官,“在他主持调解的时候我们才认识的”。

  针对洪某在法庭上不承认受贿的辩解,万某给予反驳,他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洪某曾经以打点领导的名义向他索要贿赂,“向我要了有四五次”。

  庭审焦点:

  是赃款还是借款

  洪某代理律师:检察院指控洪某收受的惠普手写王手机,其实是洪某委托万某从香港代为购买的,已经给了钱,没有证据显示是万某向洪某行贿的。洪某还给万某的6.2万元不能看成是退赃,只能算是偿还借款。

  检察院:行贿受贿过程本身就是很隐蔽的行为,洪某和万某共同花费12.4万元用来餐饮和沐足就能说明问题。公诉人出示了相关的证人、证言后,认为洪某确实存在受贿行为。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洪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东莞市人民法院:

  嫌犯曾是办案能手

  2004年3月,因原东莞市人民法院法官紧缺,经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推荐,洪某借调到原东莞市人民法院道滘法庭工作,2006年8月正式调入原东莞市人民法院,任助理审判员。

  2008年11月27日,因涉嫌受贿,洪某被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法院通报称,据不完全统计,洪某到了原东莞市人民法院工作以后,共办案近1000宗,调解率达到60%,“2004年、2005年获原东莞市人民法院嘉奖,2005年被评为原东莞市人民法院办案能手”。

  法院反腐新举措:

  举措一:设立24小时投诉电话

  洪某涉嫌受贿一案使法院加大了反腐力度。第一法院表示,该院将设立24小时投诉监督录音电话和网络电子邮箱,在立案庭、大院电梯以及各人民法庭立案大厅明显位置张贴反腐规定,让案件当事人对法官进行监督。

  同时,法院负责人和纪检部门还向辖区机关、企业、人大代表、司法监督员走访,收集信息,强化社会对法官的监督,对庭审作风、执行清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举措二:家人工作与法院业务有利益关系须报告

  第一法院称,法官的配偶、子女如果从事与法院业务有利益关系的工作,必须向纪检监察室报告。

  报告期过后,如果出现需要报告的情况,法官必须在一个月内向纪检监察室报告,“确保纪检监察室对工作人员配偶、子女从事职业的掌握”。同时,法院还将在每个办案部门抽出一名法官共24人作为兼职或专职廉政监察员,加强对审判、执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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