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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买蜂猴当宠物获刑,构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1日  来源: 广州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gzzsfzbhls.com/

男子买蜂猴当宠物获刑

被告人齐宏在未经国家野生动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也未办理野生动物饲养证的情况下,擅自向他人购买1只野生猴子(经鉴定为蜂猴,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并饲养在其经营的服装店内用于观赏,10天后被民警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齐宏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蜂猴1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罪。4月30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齐宏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8000元。

构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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