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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养媳12岁结婚14岁生女 怀孕时被小叔强奸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6日  来源: 广州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gzzsfzbhls.com/

童养媳12岁结婚14岁生女

马泮艳说,事情还得从1997年5月16日说起,那天她们一家在田里种黄豆,她和大姐撒种,六岁的三妹啼哭不止。父亲忽然扯了根藤条抽打三妹,还双手抓住三妹的脚,将她头朝下倒立起来。母亲误以为父亲要摔死三妹,抡起锄头砸在他的头上。父亲应声倒地,母亲又朝他的后背上刨了两下,父亲就没了气息。后经鉴定母亲属于精神分裂,一个月后无罪释放。大伯找到母亲,讨要父亲出殡期间替马家收麦子的费用。母亲不允,疯疯癫癫地消失了。父亲去世,母亲跑了,马泮艳和大姐寄养在大伯家,三妹寄养在姑父家。马泮艳吃不饱穿不暖,每天还要上山砍柴、割猪草、喂猪,稍有差池就是一顿毒打。

2000年农历腊月,年仅 12岁的马泮艳和13岁的大姐被大伯父分别卖出。买下马泮艳的是右脸一块疤的陈学生。没有婚礼,还不懂婚姻,12岁的马泮艳成了这个29岁男人的新娘。陈家人带着马泮艳到福建打工,陈学生强行和她发生了性关系。“第一次到陌生的地方,以为会被卖掉,怕得要死。”马泮艳说,因为自己年纪太小找不到工作,还得专人看管,三个月后就被陈家人送回老家巫山县双龙镇。回到镇上,马泮艳偷偷跑到二姑家,二姑陪她去报警。双龙镇派出所民警带马泮艳到医院检查,证实处女膜破裂。大伯告诉警察,侄女已经嫁给了陈学生。警察认为这是一起家庭纠纷,没有再管。

2001年冬,陈家人将马泮艳脚上戴着铁链,和陈学生锁在屋子里。两个月后,马泮艳怀孕了,陈家人才给她去掉铁链。生完孩子的马泮艳曾多次逃跑,可都已失败告终,而每次被抓回来都是一次肉体和心灵的折磨。陈学生的枕边放着一根三尺长的荆竹,打得最狠的一次:她被剥光衣服,绳子捆着,衣服蒙头,被荆竹抽打。

2007年,19岁的马泮艳生了一个儿子,但儿子的出生让她感到更加耻辱,“2005年夏天,陈学生弟弟陈学龙第一次强奸了我,后来我怀孕了他也没放过我,这个儿子的亲生父亲是谁我也不知道。”儿子生下时放到她眼前,她看都不看,想摔死这个孩子。

生下儿子后,陈学生带她去派出所拍照,做身份证,两人还拍了张合影。2011年,马泮艳查询户口,发现自己的婚姻状况一栏里写着已婚,这才知道,合影原来是做结婚证用的。2008年,20岁的她再也无法容忍和一个讨厌的老男人生活在一起。她偷出身份证,在巫山县城的宾馆做了两个月服务员,攒下1200元后去广东闯荡。

一个偶然的机会,马泮艳在广州遇到一名在政府工作的大姐。聊着聊着,马泮艳把自己的经历告诉了大姐。最后,这位大姐鼓励马泮艳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帮她找记者曝光。此事引起了媒体的关注,很快发生转折,2016年6月4日凌晨,经法院调解,两人宣布离婚。

强奸幼女如何处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或宗教影响等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而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强奸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强奸罪的客体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在客观方面,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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