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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一十九条【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8日  来源: 广州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gzzsfzbhls.com/

刑法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定义、量刑】
  第四百一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释】本条是关于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情节严重的,即构成本罪。其中,“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对自己经手管理、运输、使用的珍贵文物,不认真管理和保管,或者对可能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隐患,不采取措施,情节恶劣的行为。本条所称的珍贵文物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被国家列为重点保护对象的文物。其中,“文物”主要包括:(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另外,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也受国家保护。本条所称“损毁”是指在考古发掘或者管理、保护过程中,造成上述珍贵文物破坏、损坏,或者毁灭,无法恢复原貌的行为;“流失”是指造成珍贵文物的丢失、流传到国外等情形。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应当具备“后果严重”这一要件,如果只是造成文物很小的破损,或者失而复得没有造成大的损坏,则不能按照本罪处理。“后果严重”主要是指造成损毁的文物价值昂贵、损毁的文物数量大、面积广,以及造成文物流失情况严重等情形。目前,检察机关掌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立案:1.导致国家一、二、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条规定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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