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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发布时间:2014年9月30日  来源: 广州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gzzsfzbhls.com/

2008年5月1日,新《律师法》实施,但是困扰律师的三难“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仍旧存在。经过侦查或检察机关会见的批准后,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时一般有侦查或检察机关人员在场,此时,律师要想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常会受到他们无端阻扰,而对案件基本情况的了解,是开展下一步辩护工作的基础。因此,律师有必要为权利而斗争,而不能屈从于他们的压力,下面是遇到公检机关阻扰时,律师可以常用的法律法规,我会见时会随身携带,以备不时之需。一般与公检机关交流后,会取得较好效果。毕竟有法条在手,就像有上方宝剑一样。
   律师会见了解案情的法律依据
1、《刑事程序法》第96条第2款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5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活动,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业务……
 (二)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第6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了解案件以下情况: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3)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关于其无罪、罪轻的辩解;
  (5)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十分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6)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7)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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