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620000220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刑辩指南

刑事案件申诉期限规定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9日  来源: 广州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gzzsfzbhls.com/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刑事申诉的相关问题,小编为您推荐:
刑事申诉的管辖
刑事申诉的法律问题
刑事申诉主体义务和要求有哪些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法律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广州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620000220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