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
18620000220
首页
律师介绍
刑事动态
刑辩指南
成功案例
犯罪状态
管辖知识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法律文集
刑事动态
成功案例
刑辩指南
犯罪状态
管辖知识
经济犯罪
刑事诉讼
死刑知识
刑事法规
刑事证据
刑事审判
经济犯罪资讯
刑事鉴定
犯罪类型
律师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刑辩指南
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发布时间:
2015年11月2日
来源:
广州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gzzsfzbhls.com/
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因目前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各地法院标准掌握不一,在认定标准和处刑上差异较大。要准确把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标准。参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工伤标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被害人身体器官大部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残疾程序可以分为一般残疾(十至七级)、严重残疾(六至三级)、特别严重残疾(二至一级),六级以上视为“严重残疾”。在有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可统一参照“工伤标准”确定残疾等级。实践中,并不是只要达到“严重残疾”就判处死刑,还要根据伤害致人“严重残疾”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来决定刑罚。故意伤害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只有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才能考虑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您可能也对以下文章感兴趣
1.审判监督的相关法律规定
2.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上诉、抗诉案件?
3.论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
4.死刑缓期执行的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
首页
|
律师介绍
|
专长领域
|
法律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广州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18620000220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