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620000220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经济犯罪

关于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危害

发布时间:2018年3月23日  来源: 广州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gzzsfzbhls.com/

  核心内容:经济犯罪问题本身对社会的危害就极大,特别是涉众刑经济犯罪的影响更加恶劣,关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有怎样的危害呢?那么下面由刑法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当前经济犯罪领域中涉及群众最多、社会影响较大、涉案金额巨大、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经济犯罪之一。近年来,全国经济领域内涉众型犯罪频发,发案率不断上升,从而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涉众型经济犯罪在一个地区发展蔓延除了社会变革和经济转型等社会诸因素外,最主要的是职能部门的打击力度受到制约,这是我们通过前段专项斗争后所总结的一条很重要的教训。过去在抚顺市对发生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件,是否打击必须报市稳定办批准、检察机关对案件的认定又必须有银监部门的鉴定,加之案件跨地区管辖的争议等多方的制约,其结果是贻误战机。

  另外经过分析研究我们认为,每一起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要做大,首先是要发展网络,过去我们对所谓的分公司负责人和“店长”级人物打击不力,以致于当一起案件侦破后,主要犯罪嫌疑人被绳之以法,这些人就立即转移到另一起案件中,重操旧业,因为他们“业务熟练”,致使犯罪很快蔓延扩散。在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法律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并把追赃清偿工作当作重中之重。在调查取证工作中,我们发现参与集资的群众绝大部分属于弱势群体,有下岗工人、城市低保户、农民等。有很多人把一生中的血汗钱都拿了出来,还有的把房子抵压给他人,甚至卖掉,还有的向亲戚朋友借钱参与集资。案件侦破了,犯罪嫌疑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可群众的损失不能挽回,应该说不是我们打击此类犯罪的初衷,更不符合和谐社会所倡导的以民为本的思想。

  然而经济犯罪特别是此类犯罪追赃难的问题是普遍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是直接的,公安机关破案后,投资者的资本不可能全部追回,必然会引起不稳定因素。由于投资者期望值的不现实和侥幸心理,特别是对那些没有“崩盘”的案件,公安机关实施打击后,投资者不满情绪的矛头就会直接指向公安机关和其他党政部门,他们有的聚众冲击党政机关,有的采取封桥堵路等过激行为,给党政施加压力,更有甚者赴省进京上访,特别是遇有党和国家有重大活动,这些人便会趁机闹事,严重的影响了社会稳定,已构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焦点。对此,我们给予高度重视,在策划专项斗争的同时,就把其做为一项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加以研究,提前谋划,做好预案。

  因此,既能有效打击犯罪,又能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开展工作。

  一是注重调查研究,掌握好第一手资料。

   在案件排查中,要求对每起案件投资者的成分进行排查分析,确定一批重点人,在抓捕犯罪嫌疑人的同时,对确定的重点人进行谈话,责令这些人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其他投资者的稳定工作;

  二是不激化矛盾,强调做好大多数人的思想工作。

   虽然投资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必定受到了损失,有一些想法冲动是可以理解的,绝不能用简单粗暴的方法对待,主要方法是要求办案人员在登记取证时,对投资者开展教育,并制定统一制式的询问笔录,载有明确的法律宣传内容,这种方式的教育虽然是个别进行的,但受教育面可以达到100%。

  三是在地方党委和政府协调下,依靠社区的力量化解矛盾。

  利用社区情况熟悉,人员熟悉、知根知底的优势,做好思想教育和稳定工作;四是发挥情报的先导作用。主要是在重点人群和重点人身上物建专门特情,随时掌控情况,做到应对自如;五是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制裁组织者,威慑不法者。特别是在“两会”和党政其他重要活动时,对为首和组织者的煽动闹事,冲击会场、封桥堵路等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绳之于法。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滋生蔓延需要时间和一定的条件,比起其他突发案件具有可预防性。因此,我们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特别是在专项斗争中,结合个案,积极寻求防范此类犯罪的新举措,建立和进一步完善标本兼治的各种有效机制。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法律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广州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620000220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